美国法律
美 国 1970年 通 过 的《统一结婚离婚法》(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将“婚姻关系无可挽回的破裂”这一无过错理由作为离婚的唯一理由。大多数州实行的是有过错与无过多相结合的离婚制度。美国
第一,分居。 第二,不和谐 第三,婚姻关系无可挽回的破裂。
规定了四种有过错离婚理由:通奸;虐待;遗弃;其他各种离婚理由,如重婚、不人道、乱伦、有罪判决、酗酒、吸毒、恶疾等。
在美国,离婚必须通过法庭进行,不能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一致同意离婚,也要法庭裁判。美国法院一般只有在无过错离婚的案例中,才适用调解程序,但对于涉及子女监护和探视问题,一般都进行调解。
美国法律大体规定了四个方面的离婚后果。
第一,身份上的后果:主要包括再婚的自由、姓氏的变更和子女的监护。
第二,财产上的后果。主要是对财产的分割、扶养费的给付等。
第三,离婚损害赔偿。《统一结婚离婚法》没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一些州的损害赔偿制度是通过判例的形式体现的。
第四,子女抚养。美国法律规定,父母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费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可自行约定,否则法院不予认定。
应注意几个问题
1、虚假结婚换国籍,代价巨大。美国法律规定了结婚之前在美国至少居住2年以上,才能获得美国国籍;同时,结婚后可能无法取得国籍,导致“跨国婚姻。”
2、在美国缔结婚姻程序复杂。先申请后批准,还需要正式仪式,缺一不可。
3、离婚风险巨大。对方不配合,马拉松式的离婚诉讼不可避免;同时,执行财产困难重重,几乎是一纸空文。
另外诉讼费用高,可不是中国法院那么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