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华北制药: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9-06-24 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22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630,804,72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 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3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3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

  司, 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

  有关规定,按照10%的企业所得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27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 (“沪股通”),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

  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027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每股0.03元,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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